一、 案例简介
东莞某服装生产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针梳织服装及其半成品,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受今年生效的RCEP协定的宣传影响,致电我会咨询其产品在RCEP下原产地备案情况。
据了解,企业在中国的工厂与日本客户进行了视频会议与业务培训,日本客人要求所购买的产品男装套头棉毛衫,应满足中国原产的标准,要求产品的优惠类形码符合CTC的要求。
我会就企业的诉求仔细核实产品的《加工工序明细单》,核实产品是否为中国原产。
二、 案例分析
企业咨询备案的产品是男装套头棉毛衫,商品编码为611020。产品生产由8项原料构成:全棉毛线、涤纶缝纫线、尼龙丝线、PE胶袋、胶针、唛头、胸牌、双坑纸箱。所有原料均为中国原产,不含非原产原料。
从企业申报材料中得知生产男装套头棉毛衫的全部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材料,因此,可以判定该产品为中国原产。那么,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在选择优惠类型代码时应选择“PE”,因此,日本客户对产品要求的优惠类型“CTC”不符合规则要求,该产品的优惠类形码应判定为“PE”。
三、 提示
(一)对于产业链有一定纵深的加工产品,其全部原材料来源于中国或其他缔约国时,产品的优惠类形码应判定为PE。
(二)对于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应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而适用特定原产地规则时,只有在产品适用税则归类改变并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时,产品的优惠类形码才能判定为CTC。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